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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而美”企业培育,培育一批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小而美”企业,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实施“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意见》(奉政发〔2024〕6号)文件精神,保障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同时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小而美”企业培育发展,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科技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奖补对象、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三条 支持企业租房

  (一)政策条款:“小而美”企业(含种子企业、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自入选当年度起,入选期间,按实给予房租补贴,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小而美”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年度补贴总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小而美”种子企业年度补贴总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本条款政策与区级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支持条件

  1.企业为在库的“小而美”种子企业、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

  2.所租用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申报企业实际控制人;

  3.租用的办公、生产用房范围在奉化区内;

  4.租用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三)支持标准

  1.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实际租金低于2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2.以实际产权面积为准;

  3.“小而美”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年度补贴总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小而美”种子企业年度补贴总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申请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通知发布后登录奉化区惠企政策奖补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政策条款:对“小而美”企业(含种子企业、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区高企最新奖励政策基础上,额外再奖励10万元。

  (二)支持条件

  1.企业为在库的“小而美”种子企业、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

  2.享受政策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支持标准:10万元。

  (四)办理流程

  1.复核。奖励兑现实行“免申即享”政策,区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负责对政策支持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在区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规模

  (一)政策条款:被首次列入“小而美”重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小而美”重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上2亿元和3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以上分档奖励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前一档次的按补差原则执行。

  (二)支持条件:首次列入“小而美”重点企业及营业收入首次上2亿元和3亿元的“小而美”重点企业。

  (三)支持标准

  1.首次列入“小而美”重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小而美”重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上2亿元给予30万元奖励;

  3.“小而美”重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上3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

  4.上述分档奖励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前一档次的按补差原则执行。

  (四)申请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奉化区惠企政策奖补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材料中涉及的营业收入数据向统计部门和税务部门验证;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

  (一)政策条款

  1.“小而美”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同比增速超过10%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入选条件要求的,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并可同时享受市级研发补助政策。

  2.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科技专项,按照宁波市级分批次下达的补助金额给予20%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条件

  1.研究开发费用奖补支持条件

  (1)企业为在库的“小而美”苗子企业、重点企业;

  (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同比增速超过10%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入选条件。

  2.重大科技专项奖补支持条件

  (1)企业为在库的“小而美”苗子企业、重点企业;

  (2)列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科技专项。

  (三)支持标准

  1.研究开发费用奖补支持标准

  (1)享受政策年度研发开发费用总额超过上年度的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2)补助金额低于5000元的不予补助。

  2.重大科技专项奖补支持标准

  (1)按照宁波市级分批次下达的补助金额给予20%的奖励;

  (2)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请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研究开发费用奖补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通知发布后登录奉化区惠企政策奖补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复核;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2.重大科技专项奖补流程

  (1)复核。奖励兑现实行“免申即享”政策,区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负责对政策支持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在区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第七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政策条款:“小而美”苗子企业和“小而美”重点企业给予每年500万元额度内当年银行LPR利率以内的贷款利息全额补助。本条款政策与区级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支持条件:获得银行贷款的“小而美”苗子企业、重点企业。

  (三)支持标准:每年500万元额度(每日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内当年银行LPR利率以内的贷款利息全额补助,若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以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享受区级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申请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通知发布后登录奉化区惠企政策奖补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第八条 鼓励企业扩产投资

  (一)政策条款:对“小而美”苗子企业和“小而美”重点企业产业投资项目按区最新产业投资奖励政策实际奖励金额另增30%给予奖励。

  (二)支持条件:获得产业投资奖励的“小而美”苗子企业、重点企业。

  (三)支持标准:按区最新产业投资奖励政策实际奖励金额另增30%给予奖励。

  (四)办理流程

  1.复核。奖励兑现实行“免申即享”政策,区科技局根据区经信局有关认定文件,负责对政策支持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在区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第九条 鼓励创新孵化平台引育“小而美”企业

  (一)政策条款:对于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小而美”种子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每培育1家“小而美”苗子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创新孵化平台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而美”种子企业和“小而美”苗子企业奖励金额可叠加享受。

  (二)支持条件: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三)支持标准:每培育1家“小而美”种子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每培育1家“小而美”苗子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平台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而美”种子企业和“小而美”苗子企业奖励金额可叠加享受。

  (四)申请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平台在申报通知发布后登录奉化区惠企政策奖补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平台,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小而美”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现场检查。政策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申报对象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小而美”苗子企业和“小而美”重点企业培育实行动态管理,在培育库内的企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该企业享受当年度政策:

  1.企业履约不正常、经营异常;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营业收入不符合入选条件要求;

  3.享受政策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低于同期全区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1.2倍。

  如果第二年度仍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经甬山控股重新评估后,报区政府决定是否予以退出。

  第十三条 入选“小而美”的“一事一议”企业可以享受“小而美”政策,协议中具体条款与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小而美”“一事一议”企业履约情况是否正常由所属镇(街道)、开发区认定,在申请政策奖励时,需提交由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盖章确认的履约正常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侵权、涉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突发以上环境违法事件的,不得享受补助。政策兑现前如企业已关闭或注销的,不再享受补助。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2023年1月1日以来政策兑现参照本实施细则施行,原在库企业后续年份培育扶持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下一条: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宁波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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