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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14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全面提升我区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我区金融业聚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各类传统金融机构落户发展

  (一)适用对象

  鼓励需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发牌管理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宁波地区总部(具体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金融租赁、期货等)落户奉化发展。

  (二)奖励内容

  1.落户奖励。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5%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金融机构宁波地区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以内奖励。

  2.财政扶持。在奉化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宁波地区总部,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二、大力引进股权投资类机构集聚发展

  (一)适用对象

  1.注册在本区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范畴的广义股权投资概念,下同)。股权投资企业控股所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出资人在所投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高级管理职务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并购类和专项产业类股权投资企业除外)。

  2.注册在本区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3.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经认定的其他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

  (二)奖励内容

  1.区内投资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对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和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90%奖励,后两年给予60%奖励。

  3.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取得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90%奖励,后两年给予60%奖励。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自然人股东,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90%奖励,后两年给予60%奖励。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每企业不超过3人),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其工资薪金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6.鼓励证券类大宗交易,凡是设在我区证券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类大宗交易,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95%给予贡献者奖励,奖励所得额首次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再给予贡献者95%的奖励。

  三、大力发展功能型金融

  (一)鼓励引进金融后台服务机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的,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5%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与金融机构直接经营活动(即前台)相对分离,并为前台提供服务和支撑的数据处理、资金清算、银行卡、研究开发、业务管理等机构(含主要承接上述相关业务服务外包的机构)。

  (二)鼓励引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区政府重点引进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4%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三)鼓励发展保险全产业链。重点打造健康管理、养老保险、汽车生活、智能家居四大保险产业链,推动保险从风险保障向全面风险管理的功能性转变,促进保险产业与相关产业的集群发展。

  (四)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区内外仓储物流、大型制造、贸易服务等各类主体发挥自身资源优势,设立独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拓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五)鼓励发展电商综合金融业务。支持各类主体利用电商相关资源开展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其设立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网络小贷、商业保理、大数据征信等公司。

  对上述(三)(四)(五)类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三年内给予90%奖励。

  四、支持地方新型金融组织发展

  (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年度监管评级为A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不超过上年度月末贷款平均余额的6‰进行财政专项补助,年度监管评级为B的按不超过上年度月末贷款平均余额的4.8‰进行财政专项补助。

  (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对考核优秀的融资租赁公司按不超过上年度月末融资租赁平均余额的1%进行财政专项补助。

  (三)支持民间资本管理模式创新发展。对考核优秀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按不超过上年度月末融资管理规模平均余额的5‰进行财政专项补助,单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其它类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对经备案并考核优秀的类金融机构,自开办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三年内给予90%奖励。

  五、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区财政整合相关资金安排1000万元设立奉化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服务组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支持力度。

  (二)鼓励地方法人机构支农支小。对奉化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及150万元以下贷款按照宁波市级奖励标准予以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该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拓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综合收费不超过2%(含)部分按其实际保费的50%给予贴息。

  (四)加强对科技金融的扶持力度。区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科技信贷资金风险池,用于向科技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非抵押、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

  (五)引导鼓励金融、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区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15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绩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对争取到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六、附则

  (一)本意见相关政策一年兑现一次;单家企业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当年实际地方贡献;落户奖励以其三年内实际地方贡献为限(当年落户超过6个月的,视同一年);同一企业如符合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有关项目获国家及省市转移支付资金扶持且上级部门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要求的,本政策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二)对我区金融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殊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企一策”。

  (三)本意见中地方贡献结算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所得税。

  (四)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区金融办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否则不予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五)享受本意见财政扶持的企业必须合规经营并照章纳税,企业在享受政策兑现时须签订承诺书,如有违法经营、中途迁出、抽离资金、非正常注销或变相歇业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一次性退回所获的各类奖励和扶持资金。

  (六)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财税体制重大调整,亦作相应调整。

  (七)本意见由区金融办、财政局实施,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上一条: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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